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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6-08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科协、社科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为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坚持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的科学精神,科研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和伦理准则,确保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与独立性。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防治并举,终身追责。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综合采取教育引导、社会监督、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形成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实现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营造健康的科研生态环境,不断巩固发展全省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


二、健全科研诚信工作责任体系


(四)落实科研诚信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厅、省社科院和省社科联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技计划项目和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全过程。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科研项目、科学研究、学术期刊等的科研诚信建设。省科协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五)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督促学术委员会、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学术委员会要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道德与伦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学术伦理与道德问题的预判、防范、调查、审议、咨询及复议。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障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科研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发挥学术组织和团体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和团体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的作用,强化对会员的诚信教育引导,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要制订对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受理对所属会员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投诉和处理。


(七)加强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服务人员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在科研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个人信息、科研成果造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科技奖励、荣誉或称号等;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违背科学伦理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的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三、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八)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厅、省社科院和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创新基地(平台)、科技奖励、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重大人才计划(工程)、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科研活动数据统计等科研活动中,开展信用审查并签署相应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完善科研合同契约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科研活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各类科研活动的必经程序,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科研活动的必备条件。完善科研诚信监督制度,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完善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厅、省社科院和省社科联要加强对科研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学术论文稿件可追溯制度、违背诚信论文撤回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刊发重大选题文章或论文、评估认定重大科技成果等,应履行专家评审备案程序。


(十)深化科研评价制度。科技厅要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完善以科学研究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加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惩戒


(十一)加强调查处理。科技厅、省社科院和省社科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调查处理程序和规则(办法),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调查处理等工作。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主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调查处理。


(十二)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三)开展联合惩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推荐(提名)、重大人才计划(工程)、基地评审等挂钩。依法依规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实施联合惩戒。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技厅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十五)做好教育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各级各类院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和活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研诚信模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


(十六)开展监测评估。科技厅、省社科院和省社科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省级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舆情分析。定期发布四川科研诚信状况报告。